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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提示:房贷服务应当签订合同
来源:重庆晨报发布时间:2012年02月21日作者:
“贷款服务费”到底该不该收,该收多少?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张义勇律师认为,中介公司收取客户的“贷款服务费”只是个幌子,事实上是在变相收取佣金,是一种行业潜规则。
张律师告诉记者,目前,房产中介公司的收费依据是1995年国家计委、建设部颁布的《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》。根据规定,房产中介可以收取中介代理费、评估费等,通知还规定了收费标准,该通知中,并没有“贷款服务费”项目。
张律师认为,中介公司帮客户担保,办理银行贷款,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房产中介公司的中介服务范围。如果客户需要中介公司帮忙办理住房贷款,必须经过双方协商,达成一致再签订合同。
他强调,如果双方签订合同,也不应该将协商结果签订在房屋中介买卖合同中,而应另外签一份关于住房贷款服务的合同。
张律师呼吁,关于中介公司住房贷款服务的收费,一方面需要房产中介公司加强自律,另一方面,相关部门也应对房产中介加强监管。